利益冲突管理

随着产学官合作活动的推进,官员和员工从组织外部获得的利润与他们在 AIST 的工作和研究职责发生冲突的情况每天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利益冲突”。
AIST 进行利益冲突管理,从社会角度确保 AIST 的责任和公共利益不会与外部责任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

目录

AIST 利益冲突管理的历史

背景

AIST于2001年4月成为独立行政机构,其使命之一是AIST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转让,并决定促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例如与私营公司的联合研究和知识产权许可。认识到在积极推进产学官合作活动中,必须解决不可避免地出现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问题,我们开始考虑在AIST建立利益冲突管理系统。此外,我们还比日本其他机构先行建立了AIST利益冲突管理系统。
此外,2005年(平成17年),我们转变为非公务员独立行政机构,此后我们一直致力于灵活运作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创建和兼职制度的制度。时至今日,我们在加强与民间企业和大学的人员交流等合作的同时,努力及时实施利益冲突管理,以进一步确保AIST产学官合作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并履行对社会的责任。

背景故事

2002 年 10 月

  • 制定“利益冲突管理政策”
  • 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准则》

    ☛明确产学官合作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开始实施定期自我报告(事后报告)(对象:高管、员工和部分5号合同员工)
  • 通过各种培训计划等开展有关利益冲突的提高认识活动

    ☛提高高管和员工的利益冲突意识

2005 年 10 月

  • 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实施条例》(《利益冲突管理指引》废止)
  • 必须定期自我报告(行动后报告)
  • 需要提前通知

    ☛防止利益冲突,实施事前事后一致管理

  • “定期利益冲突自我报告系统”构建并开始运行

    ☛减轻负担,提高办公效率

2007年(平成19年)~

  • 扩大举报对象(对象:干部、员工、5号合同工)
  • 根据外部请求进行利益冲突管理
    (卫生、劳工和福利科学研究基金、AMED 合同研究基金、人体受试者医学研究)
  • 对交叉预约系统用户等的响应

2020(令和二年)~

  • 作为一个组织开始全面运作利益冲突管理
  • 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利益冲突管理咨询委员会”被废除,由内部官员和员工组成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改组为仅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咨询机构。

利益冲突管理的目标

如果外界认为AIST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优先考虑个人利益或将时间分配优先于外部活动,就会导致人们对研究人员的诚信以及研究结果是否引入偏见产生怀疑,从而对AIST的研究活动和产学官合作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利益冲突管理可以防止此类损害,并且
  • (1)促进公平高效的产学官合作活动
  • (2) 履行对公众的责任并确保透明度
  • (3)通过风险管理强化产学官合作活动的基础
为目标
这并不是产学官合作活动的阻碍。

 

与利益冲突管理相关的规则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由对利益冲突具有高度洞察力的外部专家组成,根据主席的咨询,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和审议,并将结果报告给主席。

  • (1)关于了解利益冲突情况。
  • (2)关于防止因利益冲突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对策。
  • (3) 与改善和纠正利益冲突情况有关的事项。
  • (四)关于制定利益冲突管理相关措施的事项。
  • (5) 与利益冲突管理相关的指导、建议等相关事宜。
  • (六)与利益冲突管理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利益冲突顾问

利益冲突咨询师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家组成,从专业角度针对高管和员工有关利益冲突的询问提供建议。

利益冲突管理的范围

目标

AIST 管理以下人员。    
  • (1) 官员
  • (2) 员工
  • (3)5号合同人员(特邀研究员)
  • (4) (1) 至 (3) 的亲属(亲生父母、配偶、子女)

有针对性的个人福利

这涵盖了高管和员工对产学官合作活动中的合作伙伴的以下个人利益。
  • (1)兼职
  • (2) 版税收入
  • (3)持有股票等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活动前管理

  • (1) 事先咨询(可选)
    当高管和员工在策划产学官合作活动等时,在合作公司等中存在个人利益,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时,提供初步咨询。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随时接受电话、电子邮件、面对面等方式的咨询,必要时将根据利益冲突顾问的建议进行利益冲突管理。
  • (2) 提前自我报告(义务)
    当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联合研究或采购商品和服务时,他们声明他们是否在合作伙伴公司中拥有任何个人利益。具体而言,利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系统预先申请共同研究或采购商品和服务时,还需要声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不时检查申报内容,必要时接受利益冲突顾问的建议并进行管理。    

定期自我报告(义务)

官员和员工每年申报一次是否在产学官合作活动中的合作公司等中拥有个人利益。我们将宣布过去一年的成绩和来年的计划。
AIST 使用 2005 年建立的“定期自我报告系统”进行声明。
 

根据外部请求进行利益冲突管理

卫生、劳工和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通过获得卫生、劳动和福利科学研究补助金等进行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共同研究者必须根据《卫生、劳动和福利科学研究中利益冲突 (COI) 管理指南》(卫生和福利科学研究所主任的决定)向其所属机构报告其“经济利益”,并请求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厚生劳动省科,第 0331001 号,2008 年 3 月 31 日)”。
AIST接受进行相关研究的研究人员的报告并实施管理,以确保研究的透明度和科学客观性。
  

日本医学研究开发机构 (AMED) 研究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参与利用日本医学研究开发机构 (AMED) 管辖下的研究经费进行的研究开发的研究项目负责人(研究负责人和共同研究人员)必须根据《研究活动利益冲突管理规则》(3 月第 35 号条例)向其所属机构报告其“经济利益”,并请求进行利益冲突审查2016)”。
AIST接受进行相关研究的研究人员的报告并进行管理,以确保研究开发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与涉及人类的医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

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研究人员必须根据“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准则(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和经济产业省 2021 年第 1 号通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利益冲突方面的透明度。
 
(摘录)
第 6 章确保研究的可靠性
第 12 章管理利益冲突
(1) 研究人员等在进行研究时,必须向研究负责人报告个人收入等与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情况,并作出适当回应,以确保透明度。
(2)在进行可能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研究时,例如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功效或安全性研究,研究负责人必须了解与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情况,并在研究计划中予以描述。
(3) 研究者等必须按照第 8 条规定的知情同意程序,向研究对象等说明按照第 (2) 条的规定,研究计划中记载的利益冲突情况。
   

与涉及人类的医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系统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

AIST 设立了“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以根据“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准则”实施适当的利益冲突管理。该委员会根据总统的咨询,对涉及人类的医学研究和涉及人类的生命科学/医学研究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和审议,并向总统报告。
 

与人类医学研究相关的法规和信息披露

利益冲突管理记录

每年接受超过 3,000 人的定期自我报告。
利益冲突咨询员每年都会从宣称与产学官合作活动的合作伙伴(监控对象)存在个人利益的人中,对少数人进行听证会,并根据需要提供建议。
 
分类 令和三年 令和4 令和5
目标 3,438 人 3,423 人 3,463 人
不适用 66 人 46 人 76 人
声明者 3,372 人 (100%) 3,377 人 (100%) 3,384 人 (9991%)
监控目标 264 人 (73%) 267 人 (78%) 278 人 (82%)

联系信息

企业策划总部策划部法务室
(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茨城县筑波市梅园 1-1-1 中央办公室(筑波总部/信息技术联合研究大楼),邮编:305-8560
电话:080-2216-8898
电子邮件:legals-coi-ml*aistgojp(发送前请将 * 更改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