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的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姓名”“地址或住所”

请输入此人的姓名和地址或住所。此处列出的姓名、地址或住所将用于通知您更正决定等,因此请准确输入。

另外,请附上您的电话号码,因为我们在与您联系时需要它。

如果更正请求是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请输入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或住所以及电话号码。

2“披露与更正请求相关的保留个人信息的日期”

请输入3①至③中所列保留的个人信息的披露日期。

3“根据披露决定披露的保留个人信息”

请输入“根据披露决定披露的保留个人信息”的名称。根据本法,以下情况可以请求更正所保留的个人信息:

① 根据公开决定而公开的保留个人信息(法第27条第1项)
② 根据行政机关持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年第59号法)第21条第3项规定的公开决定,在根据该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移送案件时(该法第27条第2项)而保留的个人信息
③ 所保留的与披露决定相关的个人信息,已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4“请求更正的目的和原因”

(1) 请求更正的目的

请简要说明您请求的更正内容。

(2) 请求更正的原因

请清晰、简洁地说明支持您更正请求目的的理由。如果您无法填写此栏中的所有信息,请使用此栏作为参考,将其写在单独的纸上,然后作为此申请表的附件提交。

5 关于请求更正的截止日期

根据该法第 27 条第 3 款规定,更正请求必须在所保留的个人信息披露之日起 90 天内提出。

6 身份验证文件等

(1) 通过访问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台提出更正请求的情况

前往个人信息保护窗口要求更正时,请出示并提交《独立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的驾驶执照、健康保险证、个人编号卡、住民基本台账(附有地址)、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或被视为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等,以供核实身份。如果您不知道哪些文件可以作为身份验证文件,或者您无法提交身份验证文件,请提前咨询个人信息保护窗口。

(2) 如果通过发送提出更正请求

通过发送所保留的个人信息更正请求书来请求更正所保留的个人信息时,请提交使用复印机制作的 (1) 中的身份验证文件的副本以及您的住民票或外国人登录证的副本(但必须在请求更正之前的 30 天内提交)。请注意,在留卡或外国人登记证的复印件是市町村政府发行的正式文件,不允许提交此类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要求更正时

请填写“人员情况等”。仅当法定代表人提出更正请求时才列。所需信息是个人信息持有者的身份、姓名、地址或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提出更正请求时,除了第(1)或(2)项中列出的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外,还请提交户口簿副本或其他证明该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但必须在更正请求前30天内制作)。请注意,户口簿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您是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是市政府签发的正式文件,不接受复印件。

7。澄清使用目的

所保留的个人信息更正请求书和身份验证文件中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法规定的程序所需的目的,例如确认请求详细信息、身份验证、更正决定等的联系以及更正决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