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ST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2003 年第 57 号法),在充分考虑个人信息的有用性的同时,正在推动保护个人权益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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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办公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的个人信息文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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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88号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布了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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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我们已发布与向政府机构等提供匿名处理信息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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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筑波中心等全国 13 个地点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台,以回应咨询和披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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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个人权益,我们制定并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政策),以妥善处理个人信息并推广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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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T 可能会与特定方共享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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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我的号码管理系统(外包开发))
AIST 将外部各方(外部受邀者、讲师、受试者等)的个人号码从收集到存储、使用和处置的整个管理外包给外部承包商 CEC Corporation(神奈川县座间市东原 5-1-11)。
因此,AIST 高管和员工绝不会访问外部各方提供的个人号码。请注意,提交给承包商的个人号码是在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严格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