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T 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就共同主题进行合作研究的系统。
联合研究协议
关于合同类型
我们将在成果产生后讨论共同研究结果的共同知识产权的处理,但我们根据将要创造的技术,按照以下类型准备了共同研究协议的模板。
1。公共基础设施区类型 A
对于可用于通用目的和基本目的的基础技术,我们希望我们的联合研究伙伴能够理解,我们将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以便广泛传播这些技术,作为 AIST 使命的一部分。我们希望在联合研究中使用该模板,预计将导致此类技术的创建。
2。竞争领域类型
我们将积极授予对使我们的联合研究合作伙伴公司区别于其他专门从事其业务的公司的技术的垄断权,以便将这些技术传播到整个社会。我们希望在联合研究中使用该模板,预计将导致此类技术的创建。
※我们将最终决定您的应用是否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区域类型 A 还是竞争区域类型。
3。对于大学等非实施机构
我们希望将其用于与大学等公共机构的联合研究。
※除上述之外,根据研究类型和研究内容,还有各种可选模板。在讨论联合研究协议时,我们将提交一份合同草案,以模板形式反映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