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政机构国立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所长:中钵良二)(以下简称“AIST”)决定对通过共同研究与民间企业共同创造的共享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共享知识产权”)的处理进行审查,以通过共同研究等协作系统促进产学官合作,并通过传播成果来促进创新。这一变化将适用于2014年11月1日之后签订的联合研究协议和委托研究协议。
主要变化是私营公司可以与 AIST 共享知识产权非独家实施原则上,如果你这样做的话不良补偿费的处理将被废除[表1],并且共享知识产权的每个共同所有者将能够独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许可协议[表2]。
因此,产业技术研究院将进一步推进与民间企业的联合研究,通过鼓励联合研究伙伴企业和第三方企业利用其联合研究成果,预计将加速创新的创造。
请注意,私营公司与 AIST 共享知识产权独家实施AIST 提供私营公司的情况独家许可费
近年来,引入公司外部无法获得的创意和技术的开放式创新举措已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为了应对这些趋势,AIST认识到与各种机构(包括作为创新主要参与者的私营企业)进行广泛合作并利用合作成果的共享知识产权非常重要,因此一直在推动产学官合作。
迄今为止,AIST 一直在处理私营企业与 AIST 实施共享知识产权的案件,原则上无论实施是排他性还是非排他性,都会收取非实施补偿费。 2007年度,我们对一些大规模联合研究的处理进行了审查,放宽了这些条件,但民间企业要求进一步修改。
另一方面,当将 AIST 和共同研究合作伙伴公司之间的共享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公司时,AIST 和共同研究合作伙伴公司必须在签署许可协议之前进行协调,但第三方公司要求简化协调过程。
基于此,AIST 希望通过审查与民间企业共享知识产权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促进包括联合研究在内的与民间企业的合作,并通过旨在传播成果的灵活运作来促进创新创造。
此次变更后,如果私营公司非独家使用与 AIST 共享的知识产权,将不再收取非实施补偿费。此外,如果私人公司独家使用与AIST共享的知识产权,则将收取独家许可费。
此外,将 AIST 与私营公司共享的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公司时,共同所有者和第三方公司之一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并且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人(仅限共同所有者之一)可以从第三方公司获得许可费。
该系统将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运行。
预计这次对共享知识产权处理的审查,包括取消不履行补偿,将有助于合同的协调,包括联合研究协议,并促进产学官合作。此外,通过顺利协调产业技术研究所和民间企业之间向第三方企业的共享知识产权的许可,预计将加速产业技术研究所和联合研究伙伴企业的共同研究成果的传播。预计这些将促进创新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