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方网站(AIST)(所长:吉川博之)(以下简称“AIST”)为了通过进一步促进产学官合作和促进成果的利用来加速创新,决定对通过与企业共同研究而创造的共享知识产权(以下简称“共享知识产权”)的处理进行一些改变。此更改将于 2007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主要变化是共享知识产权自我实现不良补偿费
1)必须是通过共同研究创造的共享知识产权。
2) 实施时,非独家并自行实施。
3)企业开展联合研究时,必须提供一定数额及以上的研究经费(“一定数额”见下表),或者联合研究必须属于政府推动的研发项目。
然而,即使对于上述3)以外的联合研究,我们也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来支付所创建的共享知识产权的未实施补偿费。此外,我们还通过转让权利,使自主获得知识产权成为可能。
预计这将鼓励联合研究伙伴公司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加速创新创造。
共享知识产权独家实施,我们将像以前一样收取违约补偿费。
通过联合研究创建的共享知识产权的表处理
当前,越来越需要通过产学官合作建设知识创新国家,并通过各种立法措施和公共资金支持来提高联合研究的有效性。为了应对这些趋势,AIST认识到与促进创新和利用合作成果的共享知识产权的企业广泛合作的重要性,一直在推动与企业的联合研究。
另一方面,AIST制定了“AIST 技术转让政策'', ``AIST 是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非实施组织,不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商业化或商业化。因此,原则上,AIST向实施知识产权的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取利润。”原则上,我们将向所有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无论他们是共同的合作伙伴还是第三方,收取所谓的共同研究成果的共享知识产权的未实施补偿费。
然而,联合研究伙伴公司要求更灵活地处理共享知识产权,特别是在调整合同细节时。
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作为创新主要动力的产学官合作,并加速产学官合作成果的活用,产业技术研究院决定重新审视共同研究成果所产生的共享知识产权的处理,并放宽其利用政策。
在这次审查中,我们设定了通过加强与企业合作促进创新的视角和获得适当补偿的视角,并考虑了一种新的机制来实现两者而不矛盾。
因此,在与企业签订共同研究协议时,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使合作企业非独占性地实施了由此产生的共享知识产权,AIST也不会因未实施而要求赔偿。
1)公司提供一定数额及以上的科研经费(“一定数额”见表)
2) 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联合研究
上述1)中提到的研究经费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充分的研究促进体系,通过联合研究创造强大的专利。
此外,即使是上述以外的联合研究,我们也提供了多种关于所创建的共享知识产权的未实施补偿费的支付方式。
此外,在申请共有知识产权时,现在可以通过转让权利的方式独立获得权利。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运行。
共享知识产权处理政策的放宽预计将有助于更快地达成联合研究协议,并促进公司与 AIST 之间的合作。由此,预计不仅可以促进通过共同研究获得的研究成果向产业的转移,而且可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从而加速AIST研究成果对社会的回报,并通过这些努力促进创新。
此外,由 AIST 提出,因为它有望刺激响应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的创造
全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