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6 月 29 日
独立行政机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
对于独立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独立行政机关事务及业务审查基本方针》(2010年12月7日内阁决定)规定,与与独立行政机关有一定关系的法人签订合同时,应努力公开该法人的再聘用情况以及与该法人的交易情况等信息。
,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布有关我院与合同伙伴公司之间关系的信息,如下所示,因此请在投标或申请或签订合同之前向我们提供必要的信息并同意公布该信息。
我们感谢您的理解,这是为了提高业务关系的透明度以及您的合作。
注意
1。须公告的承建商(同时符合第(1)及(2)项的承建商)
(1) 具有本院干部经历的人员再聘用,或具有相当于科长*以上职位经历的人员(本院校友)再聘任干部等
(二)与该研究所的交易额占总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里所说的相当于科长的职位是指相当于研究单位负责人的职位。
注:合同金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或与公用事业费用相关的合同不包括
2。待发布信息
对于与上述各方签订的每份合同,以下信息将在 AIST 网站上公布,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和数量、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伙伴名称和合同金额。
(一)我院校友人数、职称、最终在我院的职称
(2) 与我院的交易量
(3) 与该机构的交易占总销售/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1/3 或以上且小于 1/2、1/2 及以上但小于 2/3、或 2/3 或以上
(4) 如果是单方投标或申请,则该事实
3.发布时需提供的信息
(1) 截至合同签订之日目前在职的本院校友信息(人数、现任职务等)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该机构的总销售或业务收入及交易额
请注意,即使我们与另一方签订了合同,如果他们不配合我们提供信息,我们也可能会公开他们的名字。
或更多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