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
申请人(以下简称“A公司”)必须向AIST提交①转移申请书、②实施计划(要求转移的理由等)和③同意书,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对于国内专利,条件是相关公司在日本生产该产品(与美国拜杜法的目的相同)。
外国专利不需要在日本制造。
2。适合性审查
AIST 内设立的审查委员会将审查 A 公司的请求,看看是否可行。5。考试'')
3.公告
如果审查委员会确定可以转让给 A 公司,详细信息将在 AIST 网站上公布,以便第三方有机会提出异议。
(1) 发布内容
①类型:“转移”
②专利号等
③发明名称等
④ 提出异议的条件、方式和期限
(2) 发布期限
公示期为10至15天(由审核委员会决定)。
4。反对
(1) 反对者的资格
A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欲转让相关知识产权(以下简称“B公司”和“C公司”),可以提交与A公司相同的条件和意见书提出异议。
(2) 异议期限和方式
异议期与公告期相同。
异议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制定。此外,B公司、C公司须自公示开始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施方案。
(3) 如果在异议期间未提交请愿书
如果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即可收到转让款。
(4) 如果在异议期间提交请愿书
如果在异议期间提出申请,A公司将收到该申请的通知,并通过审查确定接受转让的人。
5。考试
如有转移请求或有异议,审核委员会将进行审核。
(1)考试委员会
将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审查此次转让。委员会秘书处由知识产权署负责。
(2) 考试
审查委员会将从促进知识产权实施和促进成果传播的角度,对转让的正当性等以及异议进行审查。
①市场展望
②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③转让对价等条件
④对社会的贡献
⑤其他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需要向A、B、C公司询问实施方案的细节和意见。
检查结果,
1) 从上述角度选择A、B、C公司之一进行转让等的情况
2) 通过限制每个产品的实施范围,转移到 A、B、C 之间的多个公司时
3) 从促进知识产权落实和成果传播的角度出发,给予多方非独占使用,不允许转让等
等等。
(3)异议审查结果通知
A、B、C公司将由审核委员会秘书处通知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审核结果。对该审查结果不得提出进一步异议。
6。注意
AIST 将在 AIST 网站上通知转移详情。
1) 通知内容
①类型:“分配”/“独占实现”/“部分独占实现”/“非独占实现”
②专利号等
③发明名称等
* 申请人姓名、转让价格等、转让条件等不会公开。
(2) 通知期
通知期为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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